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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1-19
关于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管理人”)作 为管理人管理的“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成立。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并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
资需求,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我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原托管人”)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变更后 托管人”)协商一致,开展了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工作,并已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
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700 号)。
就上述产品及合同变更工作,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公司网站
发布《关于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以征询投资者意见,并按照 《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本次 变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巨额赎 回、申购起点、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业绩报酬、业绩 比较基准、终止条款、估值方法、风险揭示等,并相应修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及
相关法律文件。本次合同变更自 2022 年 1 月 19 日起生效。
自 2022 年 1 月 19 日起,“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
“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银河优
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
示书》同时失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原“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
为“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A 类份额。原资产管
理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管理人自《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重要提示:
1、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2、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业务,但对每份 A 类、
C 类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对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无法赎回的风险。
3、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10-89623100 或 010-89623200,公司官方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
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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