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1-19 10:41:04 股吧网页版
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9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 1
第二部分 前言......1
第三部分 释义......4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10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 13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托管 ...... 43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 46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 54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55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九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7
第二十二部分 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8
第二十四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摘要...... 79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本集合计划由原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3 年 5 月 20 日起开始募集
并于 2013 年 5 月 27 日结束募集,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成立。原集合计划于 2013
年 7 月 8 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681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2022 年 1 月 19 日起,《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冲突,均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投资人自依本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集合计划由原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原银河优选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原《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原银河优选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