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2-14 13:24:48 股吧网页版
国元元赢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14

国元元赢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二、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三、 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
四、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8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1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
八、 基金收益分配......21
九、 信息披露......22
十、 托管费用......24
十一、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4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4
十三、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25
十四、 禁止行为......27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28
十六、 违约责任......30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30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31
十九、 其他事项......31
国元元赢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


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成立时间: 2001 年 10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194 号文、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165 号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 43.64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551-62207723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扬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元元赢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本托管协议关于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表述,若有与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相抵触的,应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若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下述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持有可转债转股和可交换债券换股所形成的股票,必……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