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0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管理人: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4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26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27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 29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0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十四、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7
二十、其他事项 ...... 3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9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 40
鉴于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合示范区长江路 3 号上合国际贸易中心 13 楼 1306 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19 号协信中心 1 号楼 1506 室
邮政编码:266318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成立时间:2023 年 09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3]2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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