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2-25 01:25:37 股吧网页版
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24

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协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集合计划财产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30
十、信息披露......32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34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8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9
十四、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更换......40
十五、禁止行为......43
十六、集合计划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44
十七、违约责任......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8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49

鉴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托管人;

为明确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

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设立日期:2002 年 1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22592.31 万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500950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集合计划销售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