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海证券海盈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海证券海盈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和《东海证券海盈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东海证券海盈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出现了《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按照约定程序终止《集合计划合同》,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集合计划名称:东海证券海盈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简称:东海证券海盈 6 个月持有期
集合计划的类别: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代码:970083
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2021 年 12 月 13 日
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事由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第二十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集合计划合同》“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中“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约定:“自《东海证券东风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集合计划合同》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生效,截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
本集合计划合同期限满 3 年,触发《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且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于 2024 年 12 月13 日予以终止,进入清算程序。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本集合计划已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起暂
停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但正常开放赎回业务。
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14 日起,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并进
入财产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集合计划财产将在清算完毕后进行分配。如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份额持有人。
四、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一)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份额持有人。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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