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0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2
第二部分 前言......3
第三部分 释义......5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10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11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28
第九部分 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托管......40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41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43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51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2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折算......62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4
第二十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7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7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4
第二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效力......7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76
第二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内容摘要......77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东海证券“东风 2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东海证券“东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于 2008 年 3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48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08
年 5 月 5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08 年 6 月 5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正式成立。东海证券“东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3 年 6 月进行了
展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东海证券“东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东海证券“东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日起失效。
管理人将按照《东海证券“东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的变
更程序,保障对原集合计划变更存在异议的投资者选择退出原集合计划的权利。投资者未退出的,其持有的原集合计划份额将通过折算转换为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运作。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冲突,均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集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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