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更新
重要提示
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由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2013年4月12日成立。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根据申购、赎回规则及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集合计划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于投资者依据《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 原集合计划获得的长城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
A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C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A类、C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集合计划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集合计划。
目录
一、 绪言 ......5
二、 释义 ......7
三、 集合计划管理人 ......12
四、 集合计划托管人 ......2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30
七、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32
八、 集合计划的存续 ......33
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十、 集合计划的投资 ......45
十一、 集合计划的财产 ......53
十二、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 ......54
十三、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四、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五、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65
十六、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66
十七、 侧袋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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