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证融汇成长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1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证融汇成长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管理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东证融汇成长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东北证券 3 号主题投资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原集合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0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募集
并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结束募集,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成立。中国证监会对原
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东北证券 3 号主题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382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565 号),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东证融汇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原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由原“东北证券 3 号主题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证融汇成长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2021 年 11 月 8 日起,《东证融汇成长优选混合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东北证券 3 号主题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集合计划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必要的决策程序,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业务外包服务协议》以及《服务与支持备忘录》,委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集合计划提供估值核算业务服务与支持。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如本集合计划约定的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届时若投资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份额,若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份额的,视为其同意管理人变更服务机构。
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份额总数的50%,但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因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市场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计划、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东北证券 3 号主题投资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东北证券 3 号主题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存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结算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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