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21 06:04:15 股吧网页版
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
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元元赢四个月定开”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国元元赢四个月定开延长存续期限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并对《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对《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国元元赢四个月定开存续期限由“本计划存续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延长为“本计划存续期限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

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国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21 年 10 月 28
日。

二、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登载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

三、特殊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开放期(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01 日),在特殊开放期内,国元元赢四个月份额持有人均可提出赎回申请,在此期间的赎回不受封闭期限制,且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延长存续期限事宜的,可于特殊开放期内自行通过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办
理退出事宜。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资料。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更新)》《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4、咨询方式: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95578。

5、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特此公告。
附件:《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集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合计划的基本 自《国元元赢 2 号债券分 自《国元元赢 2 号债券分级集合
情况 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
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 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