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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31
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资产管理产品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尊敬的广大投资者:
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 2018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合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及财政部、银保监会 2020 年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等相关规定,适用《指导意见》的资产管理产品应从 2022 年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监管文件的要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旗下所管理的资产
管理产品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因执行新监管政策,本次调整可能会对资产管理产品净值的波动产生一定影响,请投资者知悉。本管理人将恪尽职守,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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