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10
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协议
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26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27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 28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7
二十、其他事项...... 3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8
鉴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设立日期: 1996 年 5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同意成立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深人银复字[1995]第 339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10,340.5351 万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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