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1
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更新)
集合计划管理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9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29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存续......30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1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42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56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57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8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0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和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84
第二十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14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47
重要提示
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合赢 12 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华安理财合赢 12 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合赢 12 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以下简称“原集
合计划”)。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取得
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华安理财合赢 12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595 号)。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取得中
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华安理财合赢 12 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1494 号),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
合同自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募集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应全面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机制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等,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及《集合计划合同》。
本集合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均设置 6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集合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集合计划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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