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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2 09:04:18 股吧网页版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三年。管理人在此期间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并将本计划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除外。”

截至 2024 年 8 月 2 日日终,本集合计划期限届满,触发上述《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
终止情形,《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此外,《资产管理合同》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十二、中国证监会按照市场“三公”原则,对完成规范工作且成效显著的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涉及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设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行政许可事项,在审核进度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规范后的大集合产品 3 年合同期届满仍未转为公募基金的,将适时采取规模管控等措施。”管理人在此期间未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并将本计划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

一、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简称 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

产品主代码 970062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 2021-08-03

管理人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鑫
公告依据 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

集合计划合同存续期 3 年

二、本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
算”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3、《集
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三年。管理人在此期间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并将本计划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除外”。

本集合计划于 2024 年 8 月 2 日予以终止,进入清算程序。

三、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自 2024 年 8 月 3 日(含该日)起,本集合计划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并停止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等。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前,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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