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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15 10:51:42 股吧网页版
信达添利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15

信达添利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协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目 录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5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27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28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 30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1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2

十四、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更换......33

十五、禁止行为......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35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二十、其他事项......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0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41

鉴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信达添利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信达添利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托管人;

为明确信达添利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信达添利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

若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执行。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成立时间: 2007 年 9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2007]5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9187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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