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0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由银河安心收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银河安心收益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3】年【7】月【8】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3]680号文备案通过。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债券回购风险,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风险,税收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集合计划带来额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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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集合计划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定9个月的滚动运作期。第一个运作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持有原银河安心收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的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后第4个工作日的次一日起,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开放申购,但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不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及其后续4个工作日内(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及其后续4个工作日内(含)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后第4个工作日的次一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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