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合赢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5
华安证券合赢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更新)
集合计划管理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目录
重要提示...... 3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9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存续......29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0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40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49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50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1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2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6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70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和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1
重要提示
华安证券合赢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合赢 1 号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0 日起开始募集并于 2013 年 4 月 8 日结束募集,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成立,并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备案确认函(中
证协函【2013】381 号)。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于2021年5月1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华安理财合赢 1 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1434号),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华安证券合赢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1 年 6 月 11 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募集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应全面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及《集合计划合同》。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集合计划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