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3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26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27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39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49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51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2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60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4
第十九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80
第二十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摘要......8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二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2
重要提示
本集合计划由原国海金贝壳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
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1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1】932 号核准设立,自 2011 年 7 月 25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1 年 9 月 1 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海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国海金贝壳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和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计划份额设定六个月的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无法赎回
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能赎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对于每份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相应计划份额而言,下同)或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 6 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 12 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止,第三个运作期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 18 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计划……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