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9
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更新)
集合计划管理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2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10
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11
第六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0
第八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27
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5
第十部分集合计划的托管......38
第十一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39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41
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财产......47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48
第十五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53
第十六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56
第十七部分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八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59
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65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67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8
第二十二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效力......6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0
第二十四部分集合计划合同内容摘要......71
第一部分 前言
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 5 号日日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自 2012 年 5 月 16 日起开始推广,并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结束,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成立,
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华安理财 5
号日日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590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自《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华安理财 5号日日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一、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集合计划运作。
2、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冲突,均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投资人依本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集合计划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变更,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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