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参公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0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参公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执行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等相关规定,自 2022 年 1月 1 日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旗下参公运作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产管理产品”)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即执行: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按照修订后的分类方法,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一般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三、对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需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对分类至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需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就资产管理产品会计处理相关事项,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发布其他规范要求的,公司亦会将相关规范纳入执行范围,不再另行公告。因相关会计准则变化导致执行的估值原则及方法与已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及相关规范要求明确的新估值原则为准。
请投资者知悉上述政策变化,并知悉上述政策变化可能对资产管理产品会计处理和净值生成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1 月 0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