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汇赢增利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09
华安证券汇赢增利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集合计划管理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目 录
重要提示......3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33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存续......34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5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46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57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9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7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和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80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摘要......82
第二十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第二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11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0
重要提示
华安证券汇赢增利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 2 号避险
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取得中
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华安理财 2 号避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1】1360 号),自 2012 年 2 月 24 日起开始募集并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结束募集,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成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
于同意华安理财 2 号避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函》(机构部函【2020】1329号),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华安证券汇赢增利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0 年 7 月 15 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应全面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及《集合计划合同》。
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本集合计划 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B 类和 C 类计划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因此各类计
划份额净值不同。故投资者需要了解,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及赎回本金将有所不同。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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