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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3 17:46:11 股吧网页版
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2024信托契约/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3


日期 2024年 9月 23日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汇丰投资信托基金



修订及替代契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8号

历山大厦 5楼

电话: 852 2825 9211

传真: 852 2810 0431

本契约于 2024年 9月 23日订立

订约方:

(1)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管理人”),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 1 号
香港汇丰总行大厦;及

(2)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
1号。

背景

(A) 汇丰投资信托基金(“本信托”)由管理人与本信托的前任受托人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前任受托人”)订立的日期为 1995 年 11 月 13 日的信托契约所设立,信托契
约由 16 份补充契约予以修订和补充,该等补充契约的日期分别是:1996 年 5 月 8 日、
1997年 1月 9日、2002年 2月 11日、2002年 7月 15日、2003年 7月 18日、2003年 9月
18 日、2004 年 3 月 1 日、2005 年 9 月 27 日、2007 年 6 月 1 日、2008 年 5 月 30 日、2009
年 3月 12日、2010年 12月 14日、2011年 4月 28日、2017年 7月 4日及 2018年 9月 19
日,并由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1 日的修订及替代契约修订和替代,并进一步由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1 日的修订及替代契约修订和替代,并进一步由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的修订
及替代契约修订和替代。

(B) 根据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4 日的《迁册信托至另一司法管辖区及替换受托人的契约》,本
信托的管理乃受香港法院管辖,并遵守香港法律;受托人自 2017 年 8 月 29 日起获委任为
本信托的受托人以取代前任受托人。

(C) 经上述补充契约修订和补充及经上述修订及替代契约修订和替代的日期为 1995年 11月 13
日的信托契约在本文中被称为“主契约”。

(D) 截至本契约之日,本信托下拥有下列投资基金:汇丰亚洲债券基金、汇丰中国动力基金、
汇丰中国增长基金和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每只基金均为单独的信托)。

(E) 根据主契约第 12.1 条,受托人和管理人可随时通过契约更改、修订或添加主契约的任何规
定,但须遵守第 12.1条的限制。

(F) 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意将主契约替换为本修订及替代契约,以对主契约作出修订(例如修改
营业日的定义)。

本契约兹见证如下:
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主契约中界定的词语和词句应具有与本契约相同的涵义。

2. 自 2024 年 9 月 23 日起,本契约附表中载列的条款须取代主契约中载列的条款,因此,本
信托须按照附表所载的形式和条款继续有效。

3. 受托人特此证明,根据主契约第 12.1(i)条,本契约对主契约之规定所作的修改、更改或补
充对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无实质不利影响,也未在任何实质程度上免除受托人或管理人或
任何其他人士对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且未来不会导致基金资产应付的成本和费用
金额增加(与本契约有关的成本、收费、费用及开支除外)。

4. 本契约可签署为一式多份,每份经本契约一方或多方签署的副本均为正本,所有副本共同
构成同一份文书。

5. 本契约受香港法律的管辖并须据此解释,且双方特此接受香港法院非专属管辖权管辖。为昭信守,本契约由受托人和管理人于文首日期妥为签立。

契约签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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