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百达策略收益基金:2024信托契约/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6
更新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的整合版本
日期:2020 年 10 月 22 日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及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
百达香港
的
经修订及重述的信托契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历山大厦五楼
传真:28100431
电话:28259211
本经修订及重述的信托契约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订立。
缔约方
(1)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 1 号(“受
托人”);及
(2)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干诺道中 8 号遮打大厦
9 楼(“基金管理人”)
背景
(A) 百达香港根据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签订的信托契约(“原契约”)
成立。
(B) 原契约通过一份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经修订及重述的信托契约进行了修改及
重述,以下简称为“主契约”。
(C) 根据主契约第 31.1 款,在第 31 条的规限下,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有权按照他们认
为适当的方式和程度通过主契约的补充契约修改、更改或增补主契约的条文。
(D)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希望修订及重述本契约附录所载的主契约。
本契约证明如下:
1.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主契约所定义的词语和表述应在本契约具有相同的涵义。
2.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特此同意以本经修订及重述的信托契约替换主契约。主契约所
载条文应被本契约附录所载条文代替,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生效,且本信托应根
据本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继续有效。
3.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特此证明,根据主契约第 31.2(a)款、31.2(b)款以及 31.2(c)款,本
契约对主契约的修改、更改或增补不会对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不会在任
何实质程度上免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对持有人负有的任何法律责
任,且不会增加从基金资产中应付的成本和收费(与本契约有关的成本、收费、费用
及开支除外);或对于遵守任何财政、法定或官方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
言是必要的;或是为了纠正明显的错误而做出。
4. 本契约可签署一式多份,各份经本契约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文本均构成正本,但全部文
本构成同一份文书。
5. 本契约应受香港法律约束和管辖,并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各方特此服从香港法院的非
专属管辖权。
兹证明,本契约已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
的合法授权人 )
于见证人在场时 )
以契约形式签署: )
见证人: )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的合法授权人
于见证人在场时 )
以契约形式签署: )
见证人: )
附录
目录
条文 标题 页码
1. 定义及释义 ......1
2. 本信托的组成以及投资基金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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