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太平洋科技基金8月月报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基金概览| 2024年8月31日 本产品由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并且由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互认基金系列 :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
+证券通常指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投资工具。*互认基金系列PRC份额自2020.02.24成立,2020年度表现以成立日起至年底计。^包括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证券的总投资比例受限于基金销售说明书中相关
披露。△此份额为基金於香港成立的初始份额,并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并不会向中国内地的公众人士发售。以上资料仅供参考。所有资料截至上一个月之最后计值日(特别列明除外)。资料来源:
摩根资产管理(以报价货币资产净值计,红利再投资收益。)本基金于任何项目之投资比重如有超越投资限制所指定之限额,乃基于市场变动所致,并会在短期内修正。1)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
风险的总投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不能超逾有关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
投资回报以报价货币计算。若基金/分额以外币报价,以人民币为本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滙率波动影响。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风险因素。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新兴市场投资的波
动程度或会较其他市场更高,并通常对价格变动较敏感,而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风险也因此而较大。另外,这些市场的经济及政治形势亦会比成熟经济体系较为动荡,以致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构成负面影响。
本文件所述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售。该基金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摩根资产管
理涵盖摩根大通集团旗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在香港经营摩根资产管理的集成基金业务,是本文件所载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的基金管理资格。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本文件所述基金在内地发售的主销售商刊发本文件。
本文件所载的任何前瞻或意见均属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于刊发日期所有,并可能会作出变更。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不能保证或负责本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及可靠性,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就其意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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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代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摩根太平洋科技基金
本基金主要(至少70%)投资于太平洋地区(包括日本)科技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媒体及通讯服务有关的公司)的证券。
本基金须承受股票、科技相关公司、新兴市场、集中、小型公司、货币、流通性、太平洋地区股市的较高波幅、中国可变利益实体、衍生工具、类别货币、货币对冲类别及
与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因素的相关风险。人民币对冲类别的人民币货币及货币对冲类别风险。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CNH)兑换为境
内人民币(CNY)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由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概无保证人民币不会在某个时间贬值。在极端市况下,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兑
换时,在获受托人批准后,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及╱或收益分配。
内地投资者买卖本香港互认基金取得的转让所得,个人投资者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投资
者从本香港互认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个人投资者由本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国内地与
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
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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