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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1 09:06:18 股吧网页版
摩根国际债券基金:2024信托契约/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1


日期 2024年7月31日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作为管理人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作为受托人

成立

摩根国际债券基金的

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

本契约于2024年7月31日订立。
订约方为:
(1)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管理人”),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
大厦19楼;与
(2)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418号创
纪之城5期东亚银行中心32楼
并取代于1979年4月30日所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及/或重述)(“信托契约”),摩根国际债券基金(“本基金”)根据信托契约成立。
鉴于:
管理人已提出根据本契约所载条文对信托契约进行修订及重述。
本契约现载列如下:-
1. 释义
1.1 在本契约中:

“基础条款” 指2024年7月31日所订立的单位信托基础条款中载列并经不时修
改、补充或重述的信托条款和条件。

1.2 在本契约中:

(A)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基础条款中所定义的词汇和表达在本契约中具有相同含义;

(B) 任何法规、法例条文或法定文书的引述都应被视为对该等法规、法例条文或法定文书
本身的引述,或其不时修订、修改或重新发布的版本的引述;

(C) “本契约”应(根据上下文)包括管理人与受托人(和/或其各自继任人)订立以及
明确作为本契约补充的所有契约;及

(D)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作为本契约释义之内容。

2. 信托契约的修改
2.1 自2024年7月31日(包括当日)起,信托契约应被修改及重述,而管理人、受托人和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本契约所载的经修订及重述条文及基础条款所规限并据此作出解释。摩根国际债券基金 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

2.2 受托人特此证明,其认为通过本契约修改信托契约不会严重损害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会在
实质上免除受托人、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对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会增加基金资产
应付的成本和费用(编制本契约产生的费用和开支除外)或乃遵守任何财政、法律、监管或
官方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必须。
3. 本基金的成立
3.1 根据本契约的规定,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根据各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目按比例为份额持有人
持有:-

(A) 基金资产;及

(B) 记入收益分配账户贷方的金额

并根据基础条款分配或应用。
3.2 根据本契约的规定,本基金受基础条款中适用于属于本性质的基金的条文所规管,有关条文
经作出必要更改后视作本契约的一部分,对受托人、管理人和份额持有人均具有相应约束
力。
3.3 如果本契约与基础条款的条文有任何不一致,应以本契约条文为准。
3.4 本基金的指定货币为美元或管理人可能不时选择并通知受托人和份额持有人的其他货币。
4. 契约的约束力

本契约对各份额持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如同其为本契约的订约方且同意受本契约的条文约
束;各份额持有人授权并要求受托人和管理人按照本契约条款的要求或许可行事。
5. 基金资产中财产的投资

基金资产应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载投资目标和政策作出投资。
6. 会计结算日

本基金的会计结算日为每年9月30日,或者经受托人事先批准,由管理人通知份额持有人的
其他日期。
7. 指定办事处

受托人和管理人各自的指定办事处如下:-

(a) 受托人: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418号创纪之城5期东亚银行中心32楼;及

(b) 管理人: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19楼

摩根国际债券基金 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

或(在各情况下)受托人和管理人可能不时通知对方及份额持有人的其他办事处。
8. 份额的发行和转换

基础条款第21.1(E)条所述的最高认购费/申购费“5%”应删除并由“3%”取代。
9. 收益分配

净收益的分配(如有)将在每年9月30日和3月31日或前后,或者管理人经受托人事先批准通
知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时间作出。倘若有关期间的基金收益不足以支付所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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