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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14:51:15 股吧网页版
恒生指数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2024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投资者请注 意,投资 涉及风 险(包括可 能会损失投资本 金),基金份额 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 出任何投 资决定前, 应详阅 《恒生 精选基金系 列-恒生 指数基金招 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恒 生指数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产品资料概要》 ”)及《信 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 资于本 基金的主要风 险、对于内 地投资者 的特 殊风险 以及有关本基 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 互认基 金管理暂行规 定》经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 金。但 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 件发布 之日起作出以 下修订 。以下修订构 成《招 募说明书 》的一部分, 并应与《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一、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 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补充说 明书》 进行的修订

1. 将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 相关税收安排”部分下第 3 段之“(3) 印花税 ”的内
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 认买卖、 继承、赠 与本基金 份额,按 照香港 现行印花税 税法规 定执行。截至
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 根据香港 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 规,由于 持有人 名册存放于 香港,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香港《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 项下将份额转 让予他人一 般需要缴纳香港 印花税(取决于转让
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是 否涉及实 益拥 有权的变 更)。然而 ,通过分 配新份额进 行的份额申购/转
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 出一般都不 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

2. 将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8、内地代 理人的联系方式 ”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
代: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陈玥/林维昂

联系电话:010-67595143/021-60637256

网站: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1”

二、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 书》进行的 修订

1. 将“风险因素 ”一节分节标题为“一 般风险”项下的最后一个风险因素全部删去并由下 文取代:

1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受禁证券风险

基金不得投资于特定公 司的证 券,例 如,被视为 不符合 投资者最佳 利益的 公司及/或证券 ,如面临制裁、
ESG 或可持续性顾虑或潜在税务问 题的公司及/或证 券(“ 禁止投资于不 相容公 司及/或 证券”)。此外,
按照汇丰集团政策(因基 金管理人为汇丰集团成 员而适 用)(“汇 丰集团政策”,连同“ 禁止投资于不相
容公司及/或证券”,统称为“政策 ”),基金不 得投资于被视 为直接涉及 使用、发展、 制造、储存、转让
或销售国际公约禁止的争议性武器的 公司证券。由于 此政策旨在 禁止投资于若干类 型证券,投资者应注
意,这会缩小投资范围并导致基金无 法从该等公司的 任何潜在回 报中受 益(如在基 金或指数层面原本没
有此类限制)。该政策不适用于任 何基金可能投 资的第 三方基金或 衍生工 具。”

2. 将“税务及监管规定 ”一节分节标题为“香港 ”项下的最后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及惯例:

(i) 在香港,出售、转让、赎回或以其他方式 处置 基金份额一般 不需要 缴纳资本增 值税, 但是,任何人
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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