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基金管理人退任及本基金停止申购和可能终止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5
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基金管理人退任及
本基金停止申购和可能终止的公告
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关于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退任事宜。除非本公告另行界定,本公告的术语应具有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2024年6月的最新版本《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一. 基金管理人自愿退任及本基金停止申购和可能终止
基金管理人决定根据《信托契约》第 23.2 条的规定行使其权利,自愿退任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本基金的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退任不需
要基金投资者的批准,基金管理人的退任将于2025年2月6日(“退任日”)起生效,
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3 个月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的创始合伙人计划在近期从资产管理行业退
休,并属于《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所列的基金管理人自愿退任的情况。
鉴于基金管理人的退任,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作为受托人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将会寻找一家合适的合资格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本基
金的替任管理人。
1. 如果能够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
如果在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30日内(即截至 2025 年 3月 7日(“截止日”),即自本
公告发布后的大约 4 个月内),找到一家受托人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香港证监会”)接受的替任管理人,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契约》第 23.3 条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大会以审议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通过特别决议的
方式批准拟任的替任管理人。特别决议案须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提出,由出
席并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的人员投票通过或反对,获得占前述人员所投总票
数的 75%或以上的多数票方可通过的议案。
2. 如果无法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
相反,如果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日之前无法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则
根据《信托契约》第 24.1(D)条的约定,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一
般资料”一节内“终止本基金”小节所明确的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30 日内,并无
新基金管理人接任的情况下受托人可终止本基金的规定,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契
约》终止本基金。受托人认为,因无法找到替任管理人而终止本基金符合《信托
契约》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终止公告(定义如下)发布日后的
下一个营业日,开始变现本基金的所有资产,因此,在终止公告(定义如下)发布
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起,本基金将停止按照其投资目标和所有投资限制运作。
基金管理人将在 2025 年 3 月 10 日(即截止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发出本基金的终
止公告(“终止公告”),确认在截止日之前是否找到替任管理人,以及相应的行
动方案。
如果在截止日之前没有找到替任管理人:
(a) 基金管理人将在终止公告中明确本基金的终止日和其他详细信息;和
(b) 受托人将在同一日另行发布公告,以确认无法在截止日之前找到本基金的替
任管理人,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参阅终止公告。
受基金管理人退任计划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已经花了一段时间尝试寻找新的管理
人。为了让基金投资者能够评估本基金的状况以及对其在本基金中的投资做出明
智判断,本公告特此总结了预计可能发生的事件,即如果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截止日之前无法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将导致本基金根据《信托契约》终止
并撤销认可。
自本公告日起:
(i) 本基金将不再获准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向公众销售;
(ii) 本基金将不再接受新投资者或现有投资者的任何申购;及
(iii) 由于第(i)项和第(ii)项,不会发售新的基金份额。
二. 退任后安排
本基金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基金。因此,本基金的终止、撤销认可及取消注册事宜,除涉及到香港证监
会之外还会涉及到中国证监会。如果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日前未能找到替任
管理人,为确保本基金的运作(包括本基金的赎回、本基金资产的变现)、本基金计划
的终止、撤销香港证监会认可及取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注册的流程有序进行,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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