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30
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
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本协议当事人......1
二、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6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32
九、基金收益分配...... 41
十、基金信息披露...... 43
十一、基金费用......4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5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5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53
十五、禁止行为......5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59
十七、违约责任......6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6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67
I
一、本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法定代表人:江伟
成立时间:2010年8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在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检查。
1、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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