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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18 09:48:36 股吧网页版
国泰君安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18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国泰君安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
第二部分 前言......2
第三部分 释义......4
第四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第一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君安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国泰君安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国泰君安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国泰君安君得益二号优选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泰君安君得益二号优选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66 号文核准设立,
自 2011 年 4 月 25 日起开始募集并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结束募集,于 2011 年 6
月 7 日成立。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君安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即本基金,并相应修改《国泰君安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等法律文件。2021 年 11 月 5 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君安
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19 号文)注册。

《国泰君安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国泰君安君得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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