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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1-15 17:54:37 股吧网页版
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1-16

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
业务公告
时间:2020-01-16
送出日期:2020年01月16曰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基金简称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
基金主代码95200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曰2020年01月0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泰君安君得鑫两 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 书》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2020-01-20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曰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 A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95200995209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是-

2曰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努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曰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暂停赎回业务并公告),但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曰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曰前依照《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传公告。
3曰常申购业努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不开放申购。
4曰常赎回业努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A类份额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 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 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A持有期 限(N)赎回费率
N〈7天1. 50%
7 天
180 天365 天0. 00%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曰少于90曰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曰但少于180曰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曰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 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曰),在正常情 况下,登记机构在T+1曰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査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集 合计划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曰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集合计划合同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H卖回集 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5、当曰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T +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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