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方红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法律文件变更的确认函及法律文件变更的确认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29
关于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为东方红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法律文件变更的确认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证监
会公告[201 8 ] 39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 ((资管合同)) ")、《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
简称" ((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的约定,我司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东方红内需
增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变更为东方红内需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红内需增氏基金勺,并已于2 0 2 1 年
3 月1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j变更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 02 1]914 号文)。获得批复后,我司已与贵行沟通确认《东
方红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勺及《东
方红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勺的正式
版本, 并完成签署。现请贵行对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变更为东方红内需增长基金
的法律文件变更的后续相关安排进行确认。
相关安排如下:
1 、与贵行沟通,并邮寄书面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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