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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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为东方红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法律
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函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 号)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14 号文),作为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东方红内需增长大集合”)的资产管理人,经与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本公司拟将东方红内需增长变更为东方红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东方红内需增长基金” 或“本基金”),并按照《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
更程序。
东方红内需增长大集合变更为东方红内需增长基金涉及法律文件全文变更,即由
原东方红内需增长大集合法律文件变更为东方红内需增长基金的法律文件,包括《东
方红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东方红内
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东方红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等,上述法律文件已
同步在管理人网站披露,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本次东方红内需增长大集合变更为东
方红内需增长基金涉及的主要变更和具体流程说明如下:
一、主要变更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东方红内需增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方红内需增长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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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产品类型
产品类型由“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合同》生效后,原东方红内需增长大集合份额变更为东方红内需增长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增设 B 类基金份额,东方红内需增长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日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1、 A 类基金份额
(1) A 类基金份额的固定管理费
东方红内需增长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前一日累计单位净值≥0.95时收取的固定管
理费费率由原东方红内需增长大集合的 1.5%/年降为 0.8%/年。
东方红内需增长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固定管理费从 A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中
扣除。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G=i×年固定管理费率÷当年天数(G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i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当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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