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新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新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产品历史沿革 ...... 1
第二部分 前言......2
第三部分 释义......4
第四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第一部分 产品历史沿革
东方红新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新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而来。东方红-新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资产管理
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方红-新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东方红-新睿 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方红新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相应修改《东方红-新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
法律文件,2021 年 4 月 13 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红-新睿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44 号文)注册。《东方红
新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7 月 9 日生效,原《东方红-新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原东方红-新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东方红新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 A 类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新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新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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