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25
中信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
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二年七月
【重要提示】
广州证券红棉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开始募集,2013
年 2 月 7 日成立,并于 2013 年 3 月 14 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红棉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
广州证券红棉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管理人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8 月 13 日发布《广州证券
红棉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变更征询函》将广州证券红棉现金宝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变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8 月 30 日发布《广州
证券红棉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变更生效公告》,管理人正式变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现金管理产品,是指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集合计划份额计入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受 200 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可能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投资者申购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
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集合计划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因此,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应全面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集合计划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同,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集合计划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集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同意,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能会将本集合计划相关信息提供给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自投资者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资产管理合同的,视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无须另行签署纸质资产管理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27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28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29
第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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