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12
第六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第八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部分集合计划的托管......43
第十一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44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46
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财产......54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5
第十五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六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七部分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八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6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74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8
第二十二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7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80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集合计划运作。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现金管理产品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冲突,均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本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信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变更,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现金管理产品,是指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集合计划份额计入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受 200 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可能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投资者申购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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