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26 09:04:24 股吧网页版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6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信盈一年 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
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
一致,决定对本产品延长存续期限至 2025 年 4 月 11 日,并对本产品的资产管理
合同和《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产品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延长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4 月 11 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21 年 10月 14 日。

二、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产品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内容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相关部分。

三、本产品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生效。此外,对本产品设置特殊开放期(2024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在特殊开放期内赎回不受持有期限制且不收取赎回费。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产品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信盈一年)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资料。

2、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

3、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4、咨询方式: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48 转 5。

5、公司网址:www.citicsam.com。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6 日

附件:

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

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第 三 部 分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集合计划的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
基本情况 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4 月 11 日。

第 五 部 分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
集合计划的 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4 月 11 日。
存续

(二)《中信证券信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

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