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14
关于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现 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甲方: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法定代表人:杨冰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说明》,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双方就本产品管理人主体变更事宜订立《关于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并共同遵守补充协议的约定。补充协议内容如下:
一、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双方同意本产品管理人主体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完全承担。
三、若因本产品管理人主体变更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本补充协议经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二)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本补充协议法律效力同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
(三)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五份,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双方各持有两份,一份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甲方: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
第六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部分集合计划的托管......
第十一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财产......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二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集合计划运作。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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