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资管昭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3年12月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6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资管昭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10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11
第六部分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第七部分 集合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八部分 份额持有人大会......28
第九部分 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托管......39
第十一部分 份额的登记......40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42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49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0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56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2
第十九部分 集合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合同的效力......7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广发资管昭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集合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集合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集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集合计划运作。
2、订立本集合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集合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集合合同是规定集合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涉及集合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集合合同有冲突,均以集合合同为准。集合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投资人自依本集合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份额持有人和本集合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集合计划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变更,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合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集合合同关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四、管理人、托管人在本集合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集合计划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集合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集合合同有冲突,以集合合同为准。
五、本集合计划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集合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集合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广发资管昭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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