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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0-31

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管理人: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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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85
法定代表人: 孔维成
成立时间: 2014 年 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机
构字【2013】 16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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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与《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 订立。
(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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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和
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三、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托管人。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集合计划的
投资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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