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7
关于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
产管理合同》” )约定,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
划” )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不得超过3年,即最晚将于2023年8月16日到期。为更
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管理人” )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
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
《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的有关内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 调整为“自本资产
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 。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20年8月17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
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特殊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设置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30日为特殊开放期。 在特殊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各
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可提出赎回申请,在此期间的赎回不受12个月的锁定持有期限制,且各类份额在此
期间的赎回均不收取赎回费。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
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
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
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以及部分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期限不满12个月的情形。 届时管
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
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
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
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
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了
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