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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29 09:05: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光大阳光稳健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29

关于光大阳光稳健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
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稳健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光大阳光稳健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不得超过 3 年,即最晚将于 2024 年 3 月 3 日
到期。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稳健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调整为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稳健增长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21 年 3 月 4 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稳健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为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各类份额均不设置锁定持有期,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均可提出赎回申请。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
(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光大阳光稳健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 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稳健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第 四 部 分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集 合 计 划 的

年。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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