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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关于光大阳光生活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光大阳光生活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光大阳光生活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由于存续期届满,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此事项无需召开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的最后运作日定为 2024 年 5 月 5 日,并将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进入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的基本信息
集合计划名称:光大阳光生活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代码:A 类份额 860008/B 类份额 860060/C 类份额 860061
集合计划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2021 年 5 月 6 日
集合计划管理人名称: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光大阳光生活 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生活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事由
《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资产管理合同》于 2021 年 5 月 6 日起合同变更生效,根据上述约定,光
大阳光生活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于2024 年5月 5 日正常到
期终止。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等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清算,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安排
1、本集合计划最后一个运作日为 2024 年 5 月 5 日,自 2024 年 5 月 6 日(最
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出)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财产清算公告;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3)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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