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3-09 09:53:52 股吧网页版
海通鑫诚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9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通鑫诚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二月

重要提示

海通鑫诚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由海通月月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海通月月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成立。原集合计划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490 号)。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属于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货币市场基金。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申购 A 类份额/C 类份额,且每份 A 类份额/C 类份额均设置六个月
的锁定持有期,每份 A 类份额/C 类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 A 类份额/C 类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 A 类份额/C 类份额的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

原海通月月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转换为 A 类份
额,其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海通月月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如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而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市场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本集合计划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集合计划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集合计划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集合计划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