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关于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本集合计划延长
存续期限至 2025 年 3 月 6 日,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和《海通鑫逸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延长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3 月 6 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海通鑫逸债
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21 年 9 月 7 日。
二、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内容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相关部分。
三、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外,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开放期(2024 年 9 月 9 日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特殊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本集合计划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上述赎回不受
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同时暂停特殊开放期及 2024 年 9 月 2 日至 2024 年 9
月 6 日的申购,具体请见《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暂停申购公告》。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延长存续期限事宜的,可于特殊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自行通过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办理退出事宜。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产品资料概要》、《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 类份额)产品资料概要》、《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 类份额)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
3、风险提示: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4、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1-23154328,公司网站:www.htsamc.com。
特此公告。
附件:《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28 日
附件:《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集合计划的 自《海通赢家系列—半年鑫集 自《海通赢家系列—半年鑫集
基本情况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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