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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24
关于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协商,上海银行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含)
开始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简称“海通鑫逸”,产品代码:A 类,851860;C 类,851880)。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
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含),投资者可通过上海银行办理海通鑫逸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及 C 类份额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相关业务办理时间与具体流程以上海银行的规定为准。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上海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3、021-23154762
公司网站:www.htsamc.com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三、重要提示
1、上海银行具体营业网点、业务办理方式及程序等,请投资者遵循上海银行的相关规定。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请于投资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充分认识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产品
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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