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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10:06:28 股吧网页版
海通鑫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14

海通鑫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协议

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28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30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 32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禁止行为......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41
十七、违约责任......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5
二十、其他事项...... 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7

鉴于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海通鑫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海通鑫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海通鑫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海通鑫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第 32 层 01-12 室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第 32 层 01-12 室单元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18 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2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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