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5-25 10:33:59 股吧网页版
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5

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4月

目 录

一、本协议当事人......1
二、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13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7
九、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36
十、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9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42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5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7
十四、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48
十五、禁止行为......52
十六、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54
十七、违约责任......5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60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61
I

一、本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第32层01-12室单元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2012年6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2]4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2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在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集合计划财产安全,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