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核心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新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8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通核心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海通核心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
划”)由海通新兴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
来,原集合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海通新兴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海通核心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535 号)批准。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属于混合型产品,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
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需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集合计划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如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而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市场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集合计划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集合计划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者依据原《海通新兴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 的海通新兴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 有的上述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 B 类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B 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均设定 1 年的锁定持有期。在锁定
持有期内,每份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不能赎回。
本集合计划采用逐笔计提法收取业绩报酬,披露的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为未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购时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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