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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05 09:05:38 股吧网页版
关于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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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于 2019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为使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长安宏观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二、 重要提示
(一)本次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
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
(三)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咨询或查
询有关详情。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688,基金管理人网
站: www.changanfunds.com。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2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3
附件: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全文 媒体 媒介
全文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1 一、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一、 前言 增加如下内容:
(五)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3 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3 二、 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3 二、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二、释义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4 二、释义 2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27、 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4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4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二、释义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6 二、释义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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