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9
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修订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十、基金的托管......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42
十三、基金的财产......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6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二十、业务规则...... 74
二十一、违约责任...... 7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7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一、前言
(一)订立《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除外),且后续不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五)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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